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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一章北宋:大胆的试验(6/6)

不是一种经济上的发展,所以其争执只出现于官僚组织之中。

有了今日的历史眼光,我们才能断言要将这帝国之财政商业化,金融之管制方式必须就位。有关汇票、提货单、保险单、共同海损、以船作抵押之借款、冒险借款、股份、打捞权利等等都要经过立法才能执行无碍。更重要的是法律上有关遗产继承、破产、丧失赎取权、假冒、欺骗、监守自盗等之规定也要与商业社会里的流动状态相符,且一切都用金钱统治,这一点才做得通。宋代内陆商业组织之实况与这种要求相去至远。

中国社会的低层机构之内,有更多不相符合之处。王安石之**影响到全国农民,其最后之目的在将**成果带到华北战场。如此的一种商业组织是不能缺乏农村内最低阶层的支持。可是宋朝和以前的朝代一样,土地之占有分割为无数小块,这种情况已有几百年的历史。农民弃地逃荒的情形经常发生。除了特殊情况之外,一般不由农业存积资本的情形,在当日和现在没有基本的差别。当这种种条件继续的过程中有关服务性质事业即不能建立而展开。付费公路既未曾修建,一种正规之邮政也付之阙如。法庭的费用无力支付,则迟滞新式民法之展开。地方官发现,农民只能集体的指挥对付。所以来帝国全国一致的局面,是由于文化凝集的力量,构成了社会的纪律,而不是金钱的力量和因之共存的凡有事物都能共通交换的因素。

因为他们缺乏我们今日的认知,所以宋朝官僚只在道德的立场上争辩,而在言辞之中暴露了当日社会的情形。例如青苗钱即未曾如现代之标准以法定的方式主持。所有申请贷款、调查申请者之情形、提供借款之保证、到期不能还款之处置,及没收其担保之财产等,全无着落。县令只将款项整数交给农民而责成他们集体负责,按时连本带利的归还,丝毫没有顾虑到村民的意愿和他们各人间的关系与责任。放债的资金来自仓储,原为筹备赈荒之用。而各县实际的储存,甚有出入,有些县分即缺乏仓存,在一体贷款追息的要求之下,这些县分虽未贷款,其县令也不得不在田赋上附加,以抵作应向上级缴付的利息。市易法也无从吸引太多商人与政府做生意;他们大多数害怕与衙门牵连。于是官员亲自督卖,使批发商绝迹,货物价格也只好由这些官员自定。有一次甚至有官衙人员在街上卖冰块与果品,被皇帝谴责。至于征收免役钱等于责成在乡村中实现金融经济,实际上政府早应组织银行,提倡保险,扩大批发业务,凡此都应当在城市之中着手。

而保甲法却又与王安石其他新法背道而驰。向全体农民征兵有如以前各朝,必以均田作基础,因为当兵的义务时以视作每户都纳同等之税,而税率又轻的情形下的附带条件。宋朝既已将税率提高,又促进金钱的流通,则全面征兵必使穷困之家更为不堪。而以方田法整理田赋也遇到技术上的困难。例如公元1082年,开封府报告每年测量只及于两县,全府之19县须10年才能测量完毕。当这报告提出时,当中已经蹉跎10年了,因方田法案最初是在1072年提出的。

新法的失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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