均田与府兵
迄至它本崩溃之日,北魏朝廷所登记的纳税人
达500万
,更有人
2500万,这在一个动
的时代,可算作绝大的成功。
拓跋魏在公元486年颁布的另一诏令,更有打破豪宗大姓之垄断,而构成本所主持的地方组织的功效。这诏令以五家为邻,五邻为里,五里为党。由地方官指派邻里党长,于是政府有其指挥系统可下达于细民。同时新税则也以一夫一妇为一“床”而责成其
米2石,布1区。很显然的,上
重建社会组织
然)的侵*,内恤灾救荒的资源,凡此都增加其本
之威信。然而前后看来,他们最初的决策:制造一个供应之基地,直接控制农业的劳动力,既残酷却又特
心裁,是其转换
。
现存的文件证实了以上的推论。大地主在这时代仍存在着,不过那是例外,而不是一般的情形。逃避税役也仍无法严格地对付。例如赋税对独者有利而对已婚者不利,则绝大多数纳税人全报未婚。可是这纪录却也表示一般增加纳税人登录的目的已达到。8世纪两个边防区域留下的文件,在本世纪后
土,其所载也与上述情形相符。
一年之后,北魏又颁布其均田令。其原则乃所有的田土为皇帝所有,各人只因钦许而有使用权:每一男丁15岁以上受田40亩,妇人减半,婢及丁
又有附加,以上系供耕
米麦之用,老免及
没归还政府。其他
植桑麻蔬果之田土另为一畴,可以继承且在限制之内得以买卖。
据前后事迹看来,5世纪以来的均田不能算作失败;因其目的在于创造一
基层组织,使大多数的小自耕农纳税当兵,从这方面看来,此设施尚且可以认为是绝大的成功。均田又不像王莽的纸上文章,其执行者为一个新兴的军事力量,其环境为长期战后之复原,各方面都视之为一
解脱。事实上公元485年的均田令,从未认为“应有”系保障其“必有”令内指
,如果地域内土地不敷分
时,其亩数可能减缩,受田者也可请求离“狭乡”而去“宽乡”所以耕地国有不过
备法律上的基础,授权于官僚组织,作为他们
迫实施政令的凭藉,至于详细的情形,则无法作全国一致的论断。土地之为国家所有,并不是立案的原始目的。
485年之均田令,在中国历史上是划时代的里程碑,以后只有详细数目字的,其原则经后继各朝代所抄袭,下及隋唐,施行迄至8世纪下半期,连亘约300年。同时北魏的民兵称为府兵制者,也成为以后各朝类似组织的初创规模。
这异族主的朝廷在5世纪末颁布了它最重要的法令。所有官僚的薪给数额公布于公元484年,这表示着在此以前北魏的财政仍脱离不了地方分权。同一通令也规定纳税以
计。每
其家产及
数,分别列
三等九则之内。中等之
纳米20石,布2匹,附带生丝及丝织品。事实上这只是一般标准,实际征收数额有很大的
,纳税之
也未必与分炊的
数全
符合。当日的文书即指
,有时50
登记为1
。**政府只要求最上三则的
之所纳缴送京师,其他的定额由大略的估计而得,执行时有待地方官之机动。这通令只表示从此以后
制加
。
不少读者看到上述诏令时通常会问起:以上的诏令所述,均田是一限制还是一
保证?是一
希望之目标还是立即兑现的规则?其施行之程度如何?地方官是否动手分田,而将逾额数没收?即使是最
才能的历史家,也无法斩钉截铁毫无犹豫地回答。我们仅能从侧面的资料,再依据猜想,才能回答这一类的问题。基本上,任何有关全帝国之诏令只能广泛地措辞,当官僚将其在乡村间付诸实施的时候,文中一致的标准,通常要超过实际上能施行的程度。当然,对皇帝的诏令,所有从事者必须尽其全力照办。可是一项要求不能实际
到时,其数字可能遭到窜改,其条文可能因权宜解释而打折扣。换言之,全国一致的要求在下层组织必遇阻碍,即最有效的警察权亦对之无可如何。而运用金钱
制以保障政策执行的方法,又不能在这时代开始。一个
有同情心的读者,也可从此看
,这样的传统对现代中国的经理成为一
严重的负担。